其實中華民國憲法是有對總統制衡的權力的,就是「彈劾權」


增修條文第四條

立法院對於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



不過呢~彈劾權需要2/3的立委通過,也就是76席

門檻已經很高了,但後面還有呢!司法院大法官審理....

啊大法官誰的人呢?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,正所謂裁判球證都我的人.....



對了對了,還可以罷免總統喔!

增修條文第二條:

總統、副總統之罷免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,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,即為通過。


同樣也是2/3門檻,但是要投票喔!依照選舉計算,要900萬票才能罷免喔XD

(補充:馬在2008年橫掃765票,全部出來罷免,仍未達門檻)


附帶一提,台灣是雙首長制,但由於閣揆不需要立法院同意

從某種程度上的確總統權力是超過一般總統制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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